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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和《規定》,本單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瞭《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根據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ha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或本機關網站(網址:http://www. hzcb.gov.cn)上查閱或下載;也可以到《指南》查閱點(杭州市檔案館)查閱。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和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及相關內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檔案館(香積寺路3號)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采取網上公開的形式。網上公開的具體網址為www. hzcb.gov.cn。其餘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本機關還將采用新聞發言人制度、《杭州政報》及通過有關報紙和雜志報道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機構職能類、政策法規類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半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當面受理點查閱上述信息。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中古設備收購,最晚公開時間為信息產生後的30日內。
(四)信息分類
杭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設一級和二級欄目。其中,一級欄目為機構職能、政策法規、規劃計劃、辦事事項、資金信息、業務信息、工作信息、公共服務、人事信息。
(五)編排體系
杭州市交通局對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索取號、信息名稱、內容描述、產生日期、公開機構”的編排方式進行公開。
二、依申二手設備收購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屬於本機關公開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目錄》。
(二)受理機構。
●網上申請和信函、電報、傳真申請受理。
本機關受理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的機構為市交通局局政策法規處,辦公時間為:工作日的9:00—11:30,14:30—17:00。聯系電話:85460131,傳真號碼:85889996。通信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號,郵政編碼:310014,電子郵箱地址:jtj@hz.gov.cn。
●當面申請受理。
本機關不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的當面申請。
(三)申請的提出
提出申請公開的公民或法人,可在“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或本機關子網站上在線提交申請。
為提高申請處理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佈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在線申請後,應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復:
1.屬於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掌握但不主動公開的信息,如可公開,可在網上確認身份後進行查詢,或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到相關窗口領取;如不可公開,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單位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如實、明確地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以下流程圖:
三、救濟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監督電話:85463503,電子郵箱:jtj@hz.g台中二手餐飲設備估價ov.cn,杭州市中河北路106號,郵政編碼:310014。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認為本機關有違反《條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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