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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產品安全事件,如果有一起、兩起,產品方可能不用負責,但如果有5起、10起,產品方往往難逃責任。
日前,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將肇事機動車一方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單車ofo小黃車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兩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此外,原告還要求靜安區人民中古設備收購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技術缺陷導致事故台中二手餐飲設備收購,企業得擔責
撇開關於一般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這起官司中的一個爭論焦點是,當未成年人偷偷開鎖,已經事先形成瞭對小黃車的侵權,此後發生的事故還需要小黃車負責嗎?
未成年,在法律上的意義,打個比方,簡單的說,他們可以不為自己負全部責任,監護人要為他們負責,與此同時,社會也必須為他們負一部分責任,盡到阻止他們違法行為,保護他們安全的責任。
魚塘主人責任的經典案例可以幫助我們辨析這個問題。魚塘主人沒有修好圍欄,小孩子跑進去遊泳,不幸溺亡。魚塘位於人員來往的村落,屬於公共場所,魚塘的管理人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但魚塘管理人沒有對魚塘做到充分的安全防護,留有魚塘缺口,留下瞭安全隱患,導致瞭事故的發生,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根據侵權責任法,應在其沒有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的ofo小黃車由於機械鎖的設計缺陷,客觀上導致受害人能夠使用該車,並被撞身亡,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小黃車使用的是機械鎖,用戶獲取密碼後手動解鎖才可騎行,結束行程後還要手動上鎖並撥亂密碼。然而,有些用戶因為習慣問題沒有及時鎖上和撥亂密碼,或者上瞭鎖,機械鎖由於密碼相對固定,多次使用後會有痕跡,使得12歲以下兒童能夠輕易打開密碼鎖並騎行小黃車。而且,這種行為並非個案。在很多學校,如何開小黃車的鎖已經成為小學生們相互交流的熱門生活經驗。
兒童可以未經父母同意開鎖,當然是一個單車公司不應忽略的明顯的技術缺陷,同時,對這個技術缺陷的嚴重致命後果也應該預見、理應預見。其實,類似產品安全事件,如果有一起、兩起,產品方可能不用負責,但如果有5起、10起,產品方往往難逃責任。
共享單車不能隻追求性價比
隨著互聯網創業進入下半場,模式已經向重資產、重模式轉變,這一方面意味著專利、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要,同時也意味著,船大難掉頭。對於小黃車而言,短期內添加智能鎖,在市場上就會嚴重落後於對手。所以,由此不難推斷,這些致命的後果已經被預見、然後被冷酷的歸為可接受的成本。
中國的很多競爭,有時候是無法無天的,知識產權、產品責任都缺失,所以在這些方面,沒有一個比誰更優的競爭,最後,一切都集中於資本競爭。在單車問題上,就變為量的競爭,過度投放,然後,稱之為性價比。
不過,在法治更完善的國傢,存在由於未成年人禁令導致企業無法忽略、放任自己的責任,從而放棄一類商業模式的例子。比如,從日本街頭的自動售貨機,想買到啤酒等酒類飲料卻不容易。顯然,形成這個局面的原因是,自動售貨機業主不能以傢長沒有教育好小孩,小孩自己來買酒,無法識別作為理由,放任未成年人買酒這個局面,所以,隻有取消自動售貨機出售酒類。
然而,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遠沒有發達國傢那麼完善。而更令我們感到悲哀的是,很多基於消費者權利的訴求會被輿論斥為“碰瓷”。即便再退一萬步,在法律角度,小黃車公司毫無責任,但明知自己的車經常被12歲以下兒童“盜”用,而放任不管,從企業形象來說,對消費者也是傲慢的。
本文來源台中二手廚具買賣:新京報 作者:劉遠舉
責任編輯:紀珂_b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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